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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系列学术讲座第二讲“法律义务”举行

    发布时间:2016/11/23

    2016年11月22日-24日,我院邀请中央党校一级教授张恒山来校,为同学们举行三场系列学术讲座。23日晚,以“法律义务”为主题的第二场讲座在学院6号楼106报告厅举行。本次系列讲座由法学院主办,法学院研究生会承办。

    本场讲座由副院长李伟副教授主持。法学院讲师刘权博士、郑玉双博士和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百余人参加讲座。

    张恒山教授首先就“义务”的一般概念进行了系统性的阐释。他认为,“义务”的概念相对于“应当”,义务不是行为,是行为的“应当”或“应当性”。接下来,张教授分析了八种“应当”在语言上的用法,而惟有表达自我内省式要求意义上的“应当”和表达外界群体要求意义上的“应当”才是义务,而义务的特点首先是未来的待做的行为,其次是义务所要求、标示的行为并不是必然会发生的行为。

    在阐释了义务产生的依据之后,张恒山教授着重阐释了法律义务的概念。他强调,法律义务是属于观念形态的现象,是对某种行为的作或不作的要求,而法律义务作为一种关于行为的要求,表面上是由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实质上是由社会和国家向法律主体提出的,是法律主体在社会实践中所处于的一种特定的被要求状态:被法律规则——实际上是被社会和国家——要求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要求。张教授提醒同学们,不要将统治者或国家或政府的强制命令当作是义务,而正确的义务或者说良法的义务,一定是一种道德义务,或者来源于道德义务。

    接下来,张教授为大家分析了法律义务设定的合理原则。张恒山教授强调,尽管权利是保障人的利益的,但义务也是保障人的利益的,甚至保障的是更重要的利益,因为法律义务设定的目的就是排除侵害。由此,法律义务设定的原则即是围绕排除侵害产生的,包括排除真实侵害的原则、排除必然侵害的原则、排除对他人侵害原则、排除之害大于排除之利的原则以及排除之害大于带来之害的原则。

    在交流阶段,张恒山教授解答了各位同学的疑问,同学们以掌声表示感谢。

    (文/谭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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