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法律评论》是博鱼(中国)有限公司官方主办、由本院全日制研究生自主负责文章审校和编辑的法学学术集刊,现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公开出版。自2008年创刊以来,评论连续出刊,至今已出版13卷。作为学生独立编辑的学术刊物,其品质的连续性在国内仅次于《北大法律评论》与《人大法律评论》。现今,评论各卷已被中国知网、北大法宝、超星学术期刊“域出版”等数据库全文收录。
作为博鱼(中国)有限公司官方重点打造的刊物品牌,《中财法律评论》刊文质量日益提高,期刊影响力持续提升。从稿源情况看,第十三卷在组稿期内共收到来稿210余篇;从采用情况看,第十三卷共刊发稿件11篇,稿件录用比约5%。在作者群体上,第十三卷既涵盖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四川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北海道大学、乌尔比诺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院校的中青年学者、博士研究生以及部分优秀硕士研究生,亦不乏来自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北省纪委监委、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实务工作者。
《中财法律评论》坚持学术自由、自主、自律之原则,坚守学术初心,致力于为作者开放“有品格的平台”,为读者输送“有价值的思想”。为打造一流的学生自办学术辑刊,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影响力,本刊现面向广大法学研究者和法律从业者征集稿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投稿要求
本刊长期收稿,来稿原则上在1万字以上(鼓励富有真知灼见的长文),不以任何形式向作者收取费用。所有投稿在形式上应当符合国家著作权规定、公认学术规范和本刊注释体例(是否符合本刊注释体例不影响稿件最终采用,但将影响稿件审读的优先性)。
二、审稿规则
本刊为提升学术品格及贯彻学术标准,实行三审终审制,以公正、严谨地对待每一篇来稿。本刊一贯坚持唯以文章学术质量论的用稿原则,请勿以投稿程序以外的任何方式影响审稿。在三审终审制下,本刊对所有符合基本学术规范、具有基本学术价值的文章,无论录用与否,均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作者可以对初审意见进行理性回应,在作者进行修改、达到初审通过要求后,编辑委员会将对稿件进行复审。对于重要的或有争议的稿件,编辑委员会将在与编辑部之外的专门研究人员协商讨论后,最终决定是否录用,但只以文章质量为依据。
三、投稿方式
本刊提倡一稿专投,反对专投承诺做出后任何形式的撤稿行为,反对一稿多发。来稿请以“文稿标题+作者信息”为主题上传至本采编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s://zcfp.cbpt.cnki.net/(注:原投稿邮箱zcflpl2012@126.com现仅接受投稿咨询,不再接受来稿)。编辑部将在收稿后30天内于本刊采编系统上传初审意见及修改建议。作者应在收到“修改后复审”意见后按照本刊要求做必要的内容和格式修订,本刊编辑部保留对来稿进行文字性和技术性修改的权利。本刊在确定用稿后通过邮箱向作者发送用稿通知书扫描件,在正式出版后向作者寄送样刊2册(第十四卷预计于2022年9月左右出版)。
投稿人向《中财法律评论》投稿,即视为已知悉并接受此稿件征集公告。
《中财法律评论》第十四卷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
作者、编者与读者是决定学术期刊品质与影响力的关键群体,办好学术期刊离不开三者的良性共通。优质的作者群体提供具有真知灼见、经得起岁月沉淀的高质量稿件,负责任的编辑群体以纯粹的学术态度、专业的学术水准遴选并呈现优质稿件,为读者持续输送“有价值的思想”。如此,方能在日益壮大的“刊海”中永葆刊物的青春与活力。《中财法律评论》第十四卷编委会将给予每一位作者和每一篇来稿最大尊重,秉持“以稿件质量为唯一依据”的用稿原则遴选稿件,依“学术之精神”打造“卓越之期刊”。毋庸讳言,稿件的审读与遴选是一个较为“主观化”的学术活动,它考验着编辑者的学术良心。因此,这种学术活动亦需遵循一定之规范,带着“客观化”的程序与标准之“镣铐”跳舞。为审慎对待每一篇来稿,保证审稿流程公开透明,不负作者群体对刊物品质的高度信赖,特制定本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刊坚持“唯质量用稿”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终审的三审终审制。
第二条
所有来稿,由《中财法律评论》编委会成员自主负责审校;为避免编辑部的人情稿风险,指导教师基于学术质量评价,保有对拟刊用文章的“一票否决权”。
对于疑难稿件,必要时可征求编辑部外的专门研究人员之意见,以供编委会和指导教师参考。
第三条
所有来稿,均经分稿环节、审稿环节与回复环节。本刊于回复环节将进行稿件审读后最终形成的审稿意见反馈给作者。
第四条
所有来稿,由各初审编辑负责审读并独立撰写审稿意见。各初审编辑应当在充分认识稿件主题与文章内容的基础上,以严谨、专业的态度审读稿件并完成审稿意见。
第五条
初审编辑,由各审稿组组长担任。
各审稿组组员应按照组长之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审读文章并撰写内部意见或者批注供组长参考。
对于字数较少、选题通识性较强且论证并不复杂的简单稿件,主编、副主编可以指定审稿组组员担任初审编辑。
第六条
所有来稿,均施行编委会下的主编责任制。主编、副主编对审稿意见中存在的公正性缺失、知识性错误、作者原意误读等问题承担责任。
主编、副主编承担责任后,有权针对审稿意见中存在的上述错误问询、批评各审稿组组长,必要时可撤销其组长职务。审稿组组员担任初审编辑的,参照审稿组组长的权责办理。
二、分稿规则
第七条
所有来稿,由主编依据稿件选题、稿件基本内容、稿件规范性、稿件审理难度、各审稿组审稿状态与时限等要素,在收稿的5日内分发至各初审编辑。
第八条
出于兼顾作者需求与审稿效率之考量,对于同一作者投递的多篇稿件,编委会在4个月内至多选择两篇进行实质审查并提供审稿意见,作者亦可自行决定所投文章的审读顺序。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编委会审查的第二篇稿件之审稿期限自第一篇稿件的初审程序结束后起算。
第九条
出于对作者负责、尊重编辑劳动成果、保障审稿机制可持续性运作之考量,对于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来稿,编委会可以要求作者提供专投承诺,以此作为启动初审程序的前提:①一次性向本刊投递两篇及以上稿件;②先前曾向本刊或者其他刊物一稿多投后又中途撤稿(以确有证据为前提);③存在一稿多发行为(以知网检索情况为准)。
第十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不具备基本法学研究价值的来稿,主编、副主编有权在收稿的10日内回复作者,并终止审稿程序,不再进行初审。
前款规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指冒名或者学术不端检测复制比在30%以上的稿件;前款规定的不具有基本学术价值,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不符合法学学术期刊公认的学术规范或者注释体例的;②正文部分(不包含文本框、脚注和尾注)字数在10000字以下或者注释中未包含15篇以上不同参考文献的;③经学术不端系统检测,复制比在25%以上的,20%—25%的须由主编、副主编进行实质性审查;④选题与法学学科显著不相关的;⑤选题明显过于宽泛的;⑥文章结构严重偏离选题或者文章各部分间结构明显不连贯的;⑦文章论证明显不充分,或只是简单复述已有研究成果的。
第十一条
对于以下来稿,编委会应向指导教师、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保有向投稿者的导师、领导或所属单位予以通报的权利:①经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复制比在40%以上的;②一稿多发或者做出专投承诺后再撤稿的;③冒名投稿的。
三、初审规则
第十二条
审稿期限原则上为30日,自分稿之日起算。在初审期限内,作者投稿后又投递针对同一篇来稿的多个修改版本至本刊采编服务平台的,以首次分稿日期为准。
初审编辑应在规定的审稿时限内将审稿意见发送给主编、副主编。
第十三条
所有来稿,初审编辑在完成审读后,可给出未通过初审、修改后复审、修改后用稿、直接用稿四种审稿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
关于译稿,初审编辑在对翻译原文的质量进行判断并对译稿完成初步审读后,可给出未通过初审、修改后复审、修改后用稿、直接用稿四种审稿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对于可给予修改后复审、修改后用稿、直接用稿三种审稿意见的文章,初审编辑须进一步校对译稿,再向读者出具审稿意见。
初审编辑撰写的审稿意见应区分为供主编、副主编复核的内部意见和供作者阅读的回复意见。前者应言简意赅、清晰直观地反映出初审编辑对该文的倾向性意见;后者应说理充分、逻辑完整而严密地指出该文值得肯定之处以及问题所在。
第十四条
主编、副主编在收到初审编辑提交的审稿意见后,应与其充分沟通,全面了解其倾向性意见。
除审稿意见存在公正性缺失、知识性错误、作者原意误读等问题外,主编、副主编无权改变初审编辑给出的未通过初审以及修改后复审这两种倾向性意见。
对于初审编辑给出修改后用稿或者直接用稿这两种倾向性意见的稿件,主编、副主编应终结初审程序并在10日内组织复审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文章选题价值较低,写作质量一般或者较差,不具有发表可能性或者需大幅修改才能发表的来稿,初审编辑应给出未通过初审的审稿意见。
对于未通过初审的稿件,初审编辑的审稿意见可以较为简洁和严谨,但须包含拒稿理由、方向性的修改意见等实质内容。
以下几类修改视为大修:①缩小文章选题或者变更文章的切入点(或主要线索);②调整文章中一级标题项下的内容(此处强调并非文字表述);③调整文章中多个二级标题项下的内容;④调整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主要论证方式以避免简单复述已有研究;⑤文章核心论点论证严重不足或论证偏离核心论点。
第十六条
对于文章选题价值较高但写作质量一般,文章选题价值一般但写作质量较高,需中等幅度修改才能达到发表要求的来稿,初审编辑应给出修改后复审的审稿意见。
对于修改后复审的稿件,初审编辑的审稿意见应当较为详实和充分,指出文章的可取之处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并提供较为具体的修改建议和修改期限供作者参考。
对于修改后复审的稿件,由主编、副主编将作者按期完成修改的稿件反馈给原初审编辑。原初审编辑认为修改后的稿件可以通过初审的,交由主编、副主编组织复审程序。原初审编辑认为仍不能通过初审的,给出需继续修改的意见并发回至作者继续修改。作者放弃修改或者经修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初审编辑可给出终结审稿程序的意见。
以下几类修改视为中等幅度修改:①调整文章中一个二级标题项下的内容或者多个三级标题项下的内容;②补充案例或者数据以增强文章说服力;③大幅度删减或者增加脚注并可能影响文章正文部分;④调整文章结构并可能导致文章中一级标题、二级标题的顺序发生变化或者内容删减;⑤增强论证或增强前后文的逻辑联系。
第十七条
对于文章选题价值较高且文章质量较高,经小幅度修改即可达到发表要求或者无需修改即可发表的来稿,初审编辑应给出修改后用稿或者直接用稿的审稿意见。
以下几类修改视为小幅度小改:①调整文章语言;②调整文章部分脚注以增强规范性;③调整文章中一到两个三级标题项下的内容;④微调文章的结构,不会导致文章一二级标题的顺序发生变化。
所有最终决定录用的稿件(含一般稿件及译稿),主编、副主编必须再次进行实质审读。
第十八条
当作者针对自己投稿文章的审稿意见以实名方式提出异议,且该异议具有实质内容时,主编、副主编应对该来稿及审稿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对于作者以匿名方式提出或者无实质内容的异议,主编、副主编可以不予回复。
主编、副主编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审稿意见存在公正性缺失、知识性错误、作者原意误读等问题的,应向作者致歉并另行指定初审编辑进行再审;主编副主编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审稿意见不存在上述三类问题,应明确回复作者,坚持初审编辑未通过初审的审稿意见,终结审稿程序。
第十九条
对于未通过初审的来稿,作者在大幅修改文章后再次来稿,原初审编辑应实质审查该文的修改情况。
经审查,原初审编辑认为作者的再次来稿相较于原文有实质性变化且与初审意见的要求基本契合,应将相关情况报至主编、副主编处,重新启动初审程序;若审查后认为作者的再次来稿相较于原文无实质变化或者与初审意见的要求基本偏离,经主编、副主编同意,可以不再启动初审程序,并回复作者。
四、复审规则
第二十条
复审程序由主编、副主编、所有初审编辑参加。
参加复审的编辑应在复审前对稿件主题与稿件参考文献有充分了解,对文章内容与初审意见有充分认识,以保证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复审由该篇来稿的初审编辑对文章主题、值得肯定与存在不足之处进行清晰、全面的介绍,并阐述自己对该篇文章的复审意见。其他参加复审的编辑应当对自己认为该篇文章存在的疑义之处进行提问并充分讨论。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参加复审程序的编辑应当对来稿是否通过复审进行表决。绝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通过复审。相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是否通过复审由主编、副主编决定。不足相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未通过复审。
编委会应当对复审情况进行记录,对各编辑不同复审意见予以保存。
第二十一条
来稿通过复审后,由主编、副主编自做出复审决定的5日内向作者下发修改后用稿通知书或者用稿通告书。来稿未能通过复审,由主编、副主编自做出复审决定的5日内向作者下发拒稿通知,简要阐述拒稿理由,审稿程序终结。
复审程序一般自通过初审之日起25日内结束。对于疑难稿件,编委会讨论后认为需征求编委会外专门研究人员意见的,复审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于收到该专门人员的意见后再行做出复审决定。
五、终审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复审通过的稿件,在作者按期限修改、回复确认并提供作者信息后,如果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主编、副主编应通过终审,并在做出终审决定的7日内将用稿通知的扫描件发送给作者。
前述特别充分的理由包括:文章存在著作权纠纷;译稿缺少原文作者授权翻译的相关证明原件;文章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文章不符合出版社方面的政治纪律;指导教师认为文章质量不能达到发表要求。
六、审稿意见使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编委会对初审编辑所撰写的审稿意见拥有相关作品权利。
编委会可以定期有选择性地对初审意见以公众号(中财法律评论)推送的方式进行公开、传播。公开、传播内容以回复作者的审稿意见为限并对作者姓名等个人信息予以匿名化。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对《中财法律评论》第十四卷的全体编辑具有约束力。
作者向本刊投稿,即视为知悉并接受此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中财法律评论》第十五卷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公布之日起失效。
本规则施行前尚未完成终审的稿件,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施行前已经终审的稿件,不适用本规则。
附:
《中财法律评论》第十四卷注释体例
《中财法律评论》根据《法学引注手册》确定注释体例。注释是对论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必要补充说明,注释一律采用脚注,不用尾注。当论文正文某处需要予以注释时,采用六角括号内加阿拉伯数字或圆圈内加阿拉伯数字的形式,并书写在相应文字的右上角,以示需要予以注释。引注符号一律置于标点符号之后,如:“…列维纳斯甚至相信第一哲学只能是伦理学。”〔1〕;对句中字词的直接引用,引注符号应当紧接引号,置于其他标点之前。注释内容书写在标明有对应注释的正文的同一页下端(正文与页码之间),引注序数应连续编码。注释为宋体五号字,标清具体页码,若引用同一著作的内容延续的页码(包括连续两页),中间以“-”隔开,如:“第55-58页”;若引用几个内容互不连续的页码,用“、”隔开,如:“第67、71、89页”。
脚注序号后不空格,书写脚注内容,如:“〔1〕龚柏华:《中国与WTO争端解决:2011年回顾与2012年展望》,载《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年第2期,第5-13页。”
(一)著作类
一般格式:作者及著作方式,书名、版次(若为第1版,可忽略),出版方及出版年份,引用页码。
作者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作品,首次引用时应显示全部作者,重复出现时可在第一作者之后加“等”字样。著作方式包括著、编著、编、主编、编译、译等。
1.专著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5页。
2.编著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00页。
3.教材
〔1〕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第5版,第43页。
4.译作
〔1〕[德]菲利普•黑克著:《利益法学》,傅广宇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50-51页。
外籍作者,在姓名之前用方括号[ ]注明国籍,国籍以版权页为准,可以使用简称,如[德]、[英];但如果可能引起歧义,不得使用简称。
5.卷次
〔1〕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3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1页。(注意不要写成“2017年第63卷”)
(二)论文类
一般格式:作者、文章标题、载于何出版物、出版时间(年份、期数)、页码。
1.期刊文章
〔1〕张守文:《减负与转型的经济法推进》,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第199页。
2.著作中的文章
〔1〕陈彦良:《市场创新背景下董事责任之再建构》,载赵万一主编:《市场创新背景下的公司法与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页。
3.报纸文章
〔1〕张平华:《民法典合同编立法精神与制度现代化》,载《检察日报》2020年6月22日,第3版。
4.学位论文
〔1〕李松锋:《游走在上帝与凯撒之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0页。
5.会议论文
应当注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等会议信息;持续举行的年会,时间、地点可以从略。
何海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中国行政法学会2001年年会论文。
若相关文献已经发表,应当引用发表后的文献,不应再作为会议论文引用(除非是专门讨论会议相关主题)。
(三)网络类
原则上:作者(若有),文章标题,网站名称上传时间,网址。
〔1〕汪波:《哈尔滨市政法机关正对“宝马案”认真调查复查》,载人民网2004年1月10日,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2/2289764.html。
若网页未显示上传日期,或访问日期直接影响查询结果,应当注明访问日期。作者(若有),文章标题,网站名称,网址,访问时间。
〔2〕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zhengce/2014-10/28/content_2771946.htm,2020年2月11日访问。
(四)法律文件及司法案例类
1.引用法律文件
援引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条文,一般只需提及该法的名称和条文序数
〔1〕《民法典》第27条第2款第3项。
引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性质的决定,应当标明决定机关、决定名称、决定时间和会议届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援引法规、规章,一般只需提及该法的名称和条文序数。必要时,可以进一步标明该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年份。
〔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引用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和文件号;必要时,进一步标明发布日期。文件号中的年份加六角括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100条。
2.引用司法案例
援引案例,优先考虑援引裁判文书。引用判决书应当标明案件名称,审判法院、文书名称、案号。
〔1〕安徽聚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皖0104刑初字第268号。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一般只标注发布机关、指导性案例的序号,并用括号标注发布年份。
〔2〕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201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可以只援引《公报》,不再引用裁判文书(除非需要文本比较)。
〔3〕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五)外文类
1.引用著作
作者,书籍名称(斜体,实词首字母大写),出版者,出版年份,引用页码。
〔1〕William P. Alford,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98.
引用一页以内时,用p.;引用两页以上,用pp.注明起止页码。
〔2〕WilliamL.Prosser,Handbook of the Law of Torts, WestPublishing Company, 2005, pp.244-246.
编著在编者姓名后加“ed.”(一人)或“eds.”(多人)。
〔3〕Joel Feinberg &Hyman Crosseds.,Philosophy ofLaw, Dickenson Publishing Company, 1975, p.26.
译著在书籍名称后注明译者。
〔4〕Jü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translated by William Rehg, MIT Press, 1996,pp.330-336.
2.引用论文
作者,文章标题(斜体),期刊卷数、期刊名称文章、博鱼(中国)有限公司官方页码,引用页码(出版年份)。
〔1〕Charles A. Reich,The New Property, 73 Yale Law Journal 733, 737-738 (1964).
作者,文章标题(斜体),期刊名称,期刊卷数、文章博鱼(中国)有限公司官方页码,引用页码(出版年份)。
〔2〕Stephen J. Choi & Adam C. Pritchard,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the SEC, Stanford Law Review, Vol.56:1, p.1-73 (2003).
注:上述两种方式任选其一,但在文中应当尽量保持统一。
文集文章注明:作者,文章标题(斜体),编者,文集名称,出版者,出版年份,引用页码。
〔3〕Jamie Horsley,Rule of Law in China: Incremental Progress, in C. F. Bergsten, B. Gill, N. R. Lardy & D. Mitchell eds., China: The Balance Sheet, Public Affairs Press, 2006, p.350.
3.引用案例
英文案例的引用方式,因不同国家、不同法院、不同案例报告系统而有所区别。
引用美国联邦法院案例,基本格式为:
〔1〕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v.Gorsuch, 685 F.2d 718 (D.C. Cir. 1982).
〔2〕Chevron U.S.A., Inc.v.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467 U.S. 837 (1984).
引用英国案例,基本格式为:
〔3〕Ridgev.Baldwin[1964]AC 40.
〔4〕R.v.Lord Chancellor, exparte Witham[1998]QB 575.
4. Supra 3(见前注3)
5. Ibid(同上注)
英语之外的语种,请根据其各自习惯注释。
(五)其他
1.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2.引用资料并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
3.未列明的注释类别格式以《法学引注手册》为准。